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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出台湖北首个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4日16:47 来源: 荆楚网

宜昌出台湖北首个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讯员 供图)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章巧慧 通讯员古军、汪勇、朱华刚)4月24日,宜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湖北首个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近年来,宜昌市销售和通行的两轮电动车总量突破48万台,其中主城区超过17万台,且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电动车无牌、违法行驶现象突出,随之带来的各类事故也呈现频发趋势,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

《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的市场行为。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内容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标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和外形结构进行拼装、改装或者加装。

据介绍,自2019年5月1日起,禁止未列入《宜昌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新增不合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逐步减少不合标电动自行车数量,直至彻底淘汰。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如需查询《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可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证书查询系统和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市质监局)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查询。

根据《条例》规定,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和实施限期退出制度。

在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9年5月1日至7月31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5月1日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办理临时号牌,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主张退货、换货、赔偿。

对已经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将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规定,2019年5月1日起,车辆所有人可以在交管部门设立的上牌点就近申领号牌,也可通过“平安宜昌”公众微信号便民服务版块“电动自行车预约登记平台”,进行预约、网上学习通过后,按预约的时间、地点进行登记,到上牌点提交相关证明,经交验车辆后,现场领取号牌和行驶证。

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冯安新表示,将联合宜昌市电动车行业协会在主城区设立33个上牌点,各县市区也将同步设立上牌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此外还将从电动自行车规划行车路线、划定停车场所、规范充电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完善。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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