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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检察院创新司法理念为生态护航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09:25 来源: 三峡日报

近日,邓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这也是秭归县今年首例被判处实刑的滥伐林木案。

2018年2月至11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自留山山林采伐林木113株,其中马尾松72株、杉树41株。同年3月至10月,邓某某将采伐的林木大部分赠送给他人。同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将部分林木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经秭归县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在其自留山林内采伐的113株林木的立木蓄积为30.7086立方米。

此案件办理阶段,在承办人的教育下,邓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签订了《补种树木承诺书》,承诺在滥伐林木的山林内补种林木565株,保证林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并与监管单位签订了《监管协议》,落实了补种树木后期管理的相关措施。

近年来,秭归县检察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坚持以理念变革引领公益诉讼工作,创新司法理念,确保生态修复到位,在相关案件的办理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秭归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通过以“砍多少,按规定补多少”的形式,在诉讼过程中督促被告人补植复绿和恢复林地原状,让被破坏的植被最大限度的恢复,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教育一批群众”的多赢共赢局面。2018年以来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共批准逮捕3件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1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3件21人,对积极补植复绿的犯罪嫌疑人大胆适用取保候审、不起诉,依法对5名补植复绿效果明显的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督促13件21人补种树木7082株,恢复林地25亩。

二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让行为人承担刑事处罚的同时,担负起相应的环境修复责任。2018年以来,秭归县检察院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件,起诉3件,截至目前李某某、谭某甲、谭谋乙共按造林标准补种林木3760株。

三是强化行政机关事后监管的责任,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增强办案质效。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由该院提起公诉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有16件23人被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行为人仅受到了刑事处罚,生态环境并未得到修复。秭归县检察院就此类情况向主管部门发出2份检察建议,要求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为人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资源。并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深入乡镇、实地查看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效果及整改情况,截至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已责令行为人补种树木11166株。(通讯员张梦瑶 杜支垚)

【责任编辑:周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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