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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施行养狗令:城区禁养大型犬 遛狗须牵绳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2日19:21 来源: 荆楚网

7月2日,宜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记者 闻玉强 摄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闻玉强 通讯员杜立冬)7月2日,宜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养犬立下“规矩”,从7月份开始,宜昌城区养狗就不能太“任性”了。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城市宠物狗越养越多,一些不文明养犬的现象也随之产生,因此导致的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早在1995年宜昌市就曾制定出台《限制养犬规定》。2019年12月13日,该市发布了《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对养犬行为作出了多项限制,规定更详细,也更具可操作性,并明确了公安部门是城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办法》规定,该市中心城区,即西陵区(含高新区东山园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点军街道、猇亭区古老背街道以及夷陵区城市建成区所在区域为养犬管理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已饲养的请尽快转移到可饲养区域或寄养至犬只收容机构。适养犬只需办理犬只登记,饲养数量每户不超过二条,且应接种狂犬疫苗,取得免疫证明。

遛狗禁入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办法》对携带犬只出户有明确规定:不仅要为犬只犬牌、束犬链(绳),且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此外,该市养犬行为规范还将日常生活场景进行明确规范,强调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在人员密集场所,要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其它防护措施。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及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宾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犬只伤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救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残障人士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违规养犬将面临罚款

根据《办法》,宜昌市加大了对不文明养犬行文的惩处力度,违规养犬将面临罚款。

城区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且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行为将面临治安处罚和行政罚款。

在公共场所违法遛狗拒不改正的,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养犬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犬只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所排放粪便未即时清除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从7月6日起,宜昌市将开展已有犬只集中登记工作,后期还将开展规范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养犬扰民、烈性犬伤人、遛狗不拴绳、犬便污染公共环境等突出问题。

链接1:犬证登记流程

资料来源:宜昌市公安局

链接2:宜昌城区个人禁养31个品种的烈性犬与大型犬

资料来源:宜昌发布

【责任编辑:闻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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