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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强化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 伤害桥隧将受重罚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3日21:14 来源: 荆楚网

4月23日,宜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王昌明 摄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闻玉强 通讯员杜玉婷)4月23日,记者从宜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桥隧安全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当前,宜昌城区已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共177座,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未来还有更多的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

由于交通运输量大幅增长,行车密度日益增大,桥梁、隧道使用率及承担的运行压力与日俱增,桥隧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出台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规范性法规刻不容缓。

据了解,《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具体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安全使用管理 、检测维护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通过颁布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城市桥梁隧道的管理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建立了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程序和无缝对接机制,确定了安全使用管理措施,设定了安全保护区范围,明令禁止危害城市桥梁隧道的行为,明确了检测维护管理的形式,对保障桥梁隧道的完好、畅通,促进城市安全、高效运行,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将为桥隧安全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来源:宜昌发布

重点整治超限超载行为

近年来,全国各地桥梁安全事故频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与超限、超载车辆有关。

《办法》特别对超限、超载车辆作了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积极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桥梁、隧道限高、限行等措施,划定限高、限重等警示区域,告示车辆前方桥梁隧道限高、限重等规定,并在桥梁隧道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自动称重、超限超载车辆应急分流设施。对违反规定通行的超限、超载车辆,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出台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规范性法规刻不容缓。来源:宜昌发布

桥下空间不得擅用

桥下空间属于城市的“公共空间”,桥梁下面搭盖建筑物是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

为了实现空间高效利用和城市面貌改善的双赢,《办法》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桥下空间可以用于配建道路、绿化、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当对桥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桥下空间或者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以防止滥用桥下空间对桥梁安全造成威胁。

禁止在城市桥梁上垂钓

《办法》规定,在桥梁上、隧道内禁止以下8类行为:一是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占用、挖掘桥面和隧道路面;二是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三是在城市桥梁上垂钓;四是设置户外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五是利用桥梁围栏实施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六是在桥梁上架设污水管、高压燃气管道、高压电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七是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八是其他损害桥梁、隧道安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保障桥梁隧道的完好畅通,促进城市安全高效运行。来源:宜昌发布

伤害桥隧将受重罚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责任人未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养护、检测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桥梁上垂钓,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利用桥梁围栏实施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在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城市桥梁下空间或者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为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市民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0717-12345,参与桥梁隧道安全管理,也可以通过桥梁隧道铭牌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向养护维修责任人进行举报。

各县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闻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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