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马丽)日前,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小美是李先生与第一任妻子的唯一女儿。李先生和第一任妻子共同修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和三间附属屋,几年后李先生妻子病故,李先生妻子的遗产未予分割。后来,李先生与何女士再婚,并在之前的房屋上加建了第三层,并另外加建附属屋三间。何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小智,与李先生再婚后四人在一起居住生活。去年李先生因意外身故,何女士与小美对于遗产继承问题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美向猇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李先生的遗产并判令何女士与其子小智返还其占有的应由自己继承的全部财产。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认真研判案情,本着为化解家庭矛盾、修复亲情、妥善解决各方当事人纠纷的目的,组织双方到法院庭前调解。
经过多次耐心调解,从法律到伦理再到家庭和睦,入情入理的答疑解惑,最终解开各方心结,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李先生与何女士截至李先生身故之日止的全部存款,有16.66%的份额归小美所属;房子按照先后两次建造的部分依法定继承分割份额,小美父母先前所建造的房屋部分由小美分得58.34%的份额,李先生与何女士再婚后加建的部分由小美分得16.66%的份额。房屋一层为共用部分,房屋二层及第一次建造的三间附属屋归小美使用。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近年来,重组家庭的数量不断壮大。在重组家庭中,亲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比较微妙和复杂,一旦维系不同血缘关系的核心成员离世,极易引发其他家庭成员间的遗产争夺战、拉锯战。法官建议,遇到此类纠纷,请多谈一些“情”,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不要让亲情成两难,更不要让曾经朝夕相处的家人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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