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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小区水池溺亡 物业被判承担35%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2日16:08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马丽)近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董婆婆夜间前往小区广场时不小心跌落到花坛水池中溺亡,其子女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

老人夜间跌落小区水池溺亡

2022年9月的一天晚上,独居老人董婆婆独自一人从家中走出,散步到小区中央花坛水池附近。次日早上8时许,小区物业安保发现董婆婆跌落在花坛水池中已无生命特征,于是赶紧报警。经公安局刑警支队现场勘查确认,死者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死者家属对此无异议,继而未作刑事案件处理。

随后,董婆婆的三个子女认为事发现场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且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距离事发现场仅一路之隔,董婆婆溺水身亡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和未及时巡逻发现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个子女先后与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赔偿未果,故向猇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8万余元。

法院认定物业承担35%的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责任归属问题争执不下。究竟是开发商对案涉水池设计有缺陷?还是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又或是子女未尽到对董婆婆的照护义务或者说监护义务?案件承办法官根据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庭调查,结合案情和实际给出了答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水池的设计虽没有违反《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对于老年人、幼儿等特定人群则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仅在池边设有“请勿水中嬉戏”的警示标志,对小区居民将栏杆当条凳使用的潜在危险性未相应设立警示标志,并在日常管理中对类似行为未做有效制止,以致发生了董婆婆从栏杆处掉入水池内溺亡的后果。对此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的赔偿责任。

而董婆婆为高龄老人,已行动不便,遇突发事件自救能力差,其在无人照护的情况下深夜独自外出,并到存在安全隐患的水池栏杆处活动,最终落水溺亡,其自身与对其负有法定照护义务的子女存在重大过错。

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5%,判处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董婆婆死亡导致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4754元。

【责任编辑:闻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