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马丽)近年来,人们投资理财产品的热情不断高涨,部分投资者担心自己不专业,而选择将资金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和投资,并签订相关协议,但关于该类“协议”的性质却常常引发争议。近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熟人,双方闲聊时,李某多次宣传和鼓动王某购买某外汇理财产品,并声称投资该产品每月有数百元至上千元的投资回报,三个月内保证能够全额退还投资本金,如若不能,由自己全额退还。
王某一听觉得可行,于2022年3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约3万元,委托其代为购买理财产品,并由其代为管理。李某收到投资款后,分三次全部转付给上线人员购买此理财产品。
同年4月至8月,李某共4次返还原告投资回报款约1万元,期间该网上投资平台开始“爆雷”,王某见投资款无法退还,后多次向李某讨要未果,遂向猇亭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承诺的保证3个月内全额退还投资款本金这一内容属于保底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故该保底条款无效。由此,被告所收取的原告的投资款应当返还给原告,不能返还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被告在劝说原告在该投资事宜上起了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网络投资平台和理财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也未尽到审查义务,故对其损失也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款损失1.4万余元,原告王某的其余投资款损失5000元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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