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马丽)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点外卖”成为生活常态,外卖骑手穿梭在大街小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在送餐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如果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出现意外,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小邹(化名)通过某团平台注册成为该团众包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与被告某外包公司签订了《网络配送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小邹外完成卖平台送单任务后获得外包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同时,该外包公司在保险公司为骑手小邹投保了众包骑手专项保险,骑手接单后被扣的保险费,由外包公司支付给保险公司。
某日,小邹在配送途中因车轮压到路中石子致电动车侧翻,小邹被摔翻到路边石块上受伤,住院费用共花费了5万余元,统筹支付3万余元,张某自行支付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小邹将外包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外包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
但外包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是承揽合作关系,该起事故是张某自身过错导致,同时保险公司已经进行理赔,外包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审理后认为:小邹与外包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后,外包公司接受小邹提供的餐饮配送服务劳务,并对小邹进行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对小邹完成的劳务进行计量、考核,并根据结果实施奖惩,发放劳务报酬,二者之间系劳务关系。
法庭还认定,作为骑手,小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慎摔伤,其自身存在过错,承担40%的责任;外包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即雇主,对提供劳务一方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的义务,被告未履行该义务,亦存在过错,承担60%的责任。
同时,人身意外伤害险专属于被保险人小邹,而非以外包公司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小邹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不能替代或减轻外包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外包公司赔偿原告小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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