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马丽)借条作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借款人书写并签章,若借款人写了借条事后却说借条是伪造的,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
近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办案法官表示,谁主张、谁举证,否则不予采信,最终判决借条合法有效,借款人应按借条所载明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旭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7日,小旭向小王借款1万元,并给小王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90天,同年3月,小旭偿还给小王借款本金5000元。2014年12月,小旭又向小王借款5000元,又给小王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出于对小旭的信任,两次借款均为现金现场交付。此后八年间,小王多次通过电话进行催收,而小旭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清偿全部借款,无奈之下,小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小王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后,本以为可以顺利追回欠款了,谁料到,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时,小旭却一口咬定第一张1万元的借条是伪造的,认为此借款不成立,法庭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此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针对此案最大争议焦点:2014年1月27日的1万元借条是否真实?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小旭辩称该笔借条是伪造的,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的事实主张,然而小旭既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又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则应由小旭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法院对小旭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最终判决小王、小旭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旭应按双方的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都发生在熟人、朋友间,一方出于好心与信任借钱给另一方,借款人应该信守承诺,及时还款,拒不还款还否认借条真伪,不仅会让基于信任而建立的亲密关系破裂、双方产生矛盾,更会影响自己的个人信用,其后果必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