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马丽)“不是子女胜似子女”的“外人”,给老人养老送终,合法取得老人遗赠的房屋,多年后却因办理房屋产权,与老人“收养女”对簿公堂。近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
杨大爷无儿无女,收养了一位养女(收养时已年满16周岁),还将自建的私房房产登记在养女名下。后来杨大爷房屋被拆迁,双方达成合意:杨大爷与养女各持一套还建房,养女不负责照顾老人,也不承担老人养老的任何费用。
在社区协调下,杨大爷与其外甥女小翠签订了《附义务赠与协议》,约定将其名下的安置房屋以附义务方式赠予小翠,同时小翠需要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并为杨大爷养老送终。
协议签订后,小翠为杨大爷垫付了一笔4万元欠款,并定期给付杨大爷生活开支,一年后,杨大爷因病去世,小翠将杨大爷妥善安葬,一并承担了住院医疗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后期接收了案涉房屋,装修后进行出租。
2023年初,该批安置房建设方开始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小翠在为房屋办理产权的过程中,杨大爷养女突然出现,并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经各方工作人员协调,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小翠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小翠认为,杨大爷对房屋享有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债权,其有权对房屋做出遗赠等处置,且自己承担了杨大爷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告养女则认为案涉房屋产权人为自己,杨大爷无权处分案涉房屋,《附义务赠与协议》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杨大爷是建造案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也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安置房接受方),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之一,其有权处置案涉房屋。案涉《附义务赠与协议》是由社区居委会主持,在见证人见证下,杨大爷与小翠协商达成合意后签订,且小翠已完成协议约定的给付杨大爷生活费、负担其医疗费、代为偿还欠款、安葬杨大爷并负担丧葬费的全部义务,上述协议内容及小翠的行为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更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杨大爷在其与拆迁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包括请求出卖方交付案涉房屋并转移房屋产权给买方等权利,由小翠受遗赠取得。
被告养女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