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马丽)近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买主发现购买的二手车为事故车,状告卖方欺诈,却未获法院支持。这是为何?
大明、小超均从事二手车交易,彼此熟悉且为微信好友。一天,大明在湖南收二手车时发现一辆宝马X5的二手车待售,便将该车照片、报价等信息发到微信朋友圈,小超看到信息后,想起好友苏某曾说过想买这款车,于是就告知了苏某,苏某当天就给小超转款10万余元,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他1万元辛苦费。
小超向大明表示要买这辆车并转去购车预付款8万元,并随即赶往湖南现场看车。
2020年11月13日,小超在湖南向大明支付剩余购车款30.8万元,并帮苏某办理好了车辆过户手续,将车开回了宜昌。11月15日,苏某向小超结清了购车款,小超随后将办理了入籍手续的车辆交给了苏某。
2022年4月,苏某发现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遂找到小超要求退车并赔偿。小超在7月4日微信联系大明,双方未能协商出结果,苏某因没得到答复,遂以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大明退回购车款,大明、小超两人共同支付销售欺诈3倍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严重受损,维修后更是几经转手多次交易且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最后到了大明手中,被苏某购买。
那么苏某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小超和大明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呢?
由于在案涉车辆的交易过程中,苏某与小超既未向大明出示过苏某委托小超向大明购买案涉车辆的书面委托手续,也未口头明确向大明告知过该委托关系,而且与大明联系车辆买卖、谈价、接收交付的都是小超。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苏某与大明不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苏某要求大明承担欺诈销售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相应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小超是其受托人,却要求小超承担欺诈销售的三倍赔偿责任,因委托合同下并无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故原告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尽量选择在有资质、大规模、口碑好的二手车商家处购买,应向商家全面了解车辆情况,确保车辆无误,交易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提高防范意识、维权意识,理性消费、谨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