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闻玉强 通讯员李娟娟)芒种到,仲夏始,炎夏高温模式即将开启。6月6日,宜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第一号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在盛夏酷暑季节要保障劳动者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提示函从强化劳动保护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时足额保障高温待遇等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电力工人正在吊装设备。(来源:宜昌供电公司)
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必需的药品,以及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园林工人正在给广场草坪浇水。(来源:三峡日报)
37℃以上露天作业不能超过6小时
提示函强调,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超35℃室外作业应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员工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职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力量。宜昌市总工会呼吁各用人单位一起努力,共同为高温“烤”验下的劳动者构建一道清凉的绿色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