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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欠薪说“不”!宜昌市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19:03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闻玉强 通讯员李娟娟)工资报酬是广大职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临近年尾,为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1月12日,宜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市各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报酬、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主动整改欠薪隐患等。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各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在内的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拖欠或克扣。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确保工资支付的资金安全。

提示函特别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用人单位要自觉树立法治意识,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避免因欠薪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如确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实际原因造成欠薪,应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

在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方面,提示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严格执行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全市工会将密切关注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对存在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防范欠薪违法行为。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可拨打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

【责任编辑: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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