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符钰婷)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迎来五周年。作为守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司法力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党建为引领,用专业审判、协同联动、柔性司法等务实举措,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从“末端治理”向“系统修复”转变,把一份沉甸甸的“生态账本”写在母亲河上。
五年来,区法院始终将长江大保护融入法院工作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生态司法保护实施方案,与检察、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学联建机制。在长江保护法实施纪念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点,联合开展主题党日、理论研学、增殖放流等活动,让“共抓大保护”成为全体干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纸判决背后的“科学账”
在李某九非法捕捞案中,一份来自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专业评估报告,让生态损失有了精确的“价码”:成鱼潜在损失7976斤,幼鱼损失174万尾。
合议庭依法采信这份沉甸甸的数据,判决被告人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7976斤、幼鱼174万尾。一纸判决,让“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理念从抽象原则变成具体行动。该案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长江大保护十年典型案例,成为司法护航长江生态的标杆之作。
从“个案办理”到“一域治理”
司法保护不止于判决。区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联合检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构建“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格局。
在禹某某等十三人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在长江枝江、荆州交界水域盗采江砂800余万元,造成水域生态严重破坏。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民事赔偿修复费用180余万元。针对案件暴露的监管漏洞,及时向水利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加大巡查力度,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让“捕鱼人”变“护渔人”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区法院将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纳入量刑情节,引导被告人从“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深刻认识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主动履行修复义务。对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通过适用缓刑鼓励参与生态修复,让曾经的“捕鱼人”加入“护渔人”队伍,充实长江生态守护力量。
在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法院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以案说法、教育感化,让被告人深刻认识到保护濒危物种的重要性。
站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五周年的新起点上,伍家岗区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让“共抓大保护”的理念植根人心,为守护母亲河安澜、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贡献更加坚实的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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