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王栩)近日,宜昌某小区发生一起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居民家中漫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由于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户造成的堵塞,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判决包括受害业主在内的18户业主及物业公司按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业主张先生返回家中时发现屋内严重漫水,新装修的家具、木地板等均遭浸泡。经物业紧急排查,堵塞物堆积在公共排水管道内,导致污水反流。经专业鉴定,张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因与物业及楼上多户业主协商未果,张先生将物业公司及楼上21户业主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楼上的21户业主中,有4户提供了水电使用量为零或近乎为零的账单,且与物业公司证明其未在此居住的陈述相互印证。法院认定这4户业主能够证明事发时未实际居住,排除了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其余18户业主,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堵塞物多样,累积需要一定时间,除上述4户业主外,其余住户均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无法排除自身造成损害的危险性。同时,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公共管道负有维护、管理职责,因其未全面履行该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鉴于物业公司在事发后及时疏通管道、防止损失扩大,并对张先生进行了一定补偿,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90%的责任,由张先生及其他17户楼上业主(共18户)按份分担,每户承担5%。
承办法官表示,此类“管道堵塞案”与“高空抛物案”类似。在无法查明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并非让楼上所有住户“连坐”,而是要求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当事人提供反证。只要能证明自己事发时未在房屋内居住(如水电使用记录),即可免除责任。这一判决旨在平衡受害者举证难与无辜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督促物业公司履行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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