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符钰婷)“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相信法官会把每一笔账算清楚。”拿到调解书那天,余师傅对妻子说。
近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调解结案。余师傅拿到70余万元赔偿款。他的妻子将一面锦旗送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余师傅骑电瓶车正常通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轻型货车撞倒。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全责。余师傅先后三次住院,累计122天。经鉴定,伤情为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医疗费超过25万元。
比伤情更棘手的,是找不到明确的赔偿方。
肇事司机受雇于一家农副产品公司,但公司辩称,出事那天司机驾驶的并非公司专用送货车,且偏离了指定路线,属于“办私事”,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而该车未投保交强险,连最基本的保险兜底都没有。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司机驾驶公司货车、在送货途中发生事故,已形成完整的职务行为表象。公司虽主张司机系“办私事”,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事发时司机选择的路线未显著增加运输成本,仍在合理范围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扣除车主已垫付部分,判令公司赔偿70余万元,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最终公司同意按一审判决内容赔偿,分16个月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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