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符钰婷)某房地产项目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货款按月结算,乙公司开具发票后甲公司支付70%,剩余30%作为质保金,待供货完毕、项目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三个月内付清。合同还约定,甲公司根据业主每期付款进度支付相应款项。
乙公司依约完成供货,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全部完成,但甲公司仍拖欠百万余元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根据业主付款进度支付”,现业主尚未付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款将甲公司的收款风险转嫁给了乙公司,致使债权实现期限陷入不确定状态。且甲公司长期未向业主主张权利,怠于履行自身义务,不得以此对抗乙公司的付款请求权。法院遂依法判决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利息及律师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甲公司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纠纷未经执行程序即一次性化解。
判前判后,承办法官把工作做在了细微处。开庭前,法官主动调取双方交易流水和往来函件,核实乙公司已全额开票、项目已验收合格等事实,固定甲公司从未向业主发函催款或提起诉讼的证据;判决前,向双方释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让双方对判决走向有基本预判;判决送达后,主动联系甲公司负责人,告知主动履行的好处和逾期履行的成本,引导其算好“信用账”“成本账”。甲公司权衡后主动完成付款。
该案从立案到履行完毕,未进入执行程序即实现案结事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判决的裁判逻辑在辖区建筑、建材行业内逐步传导,多个同类企业对照判决主动梳理、清偿类似到期债务。以个案审理带动批量纠纷的源头预防和自行化解,是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稳定的司法预期。
Copyright © 2001-2026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