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符钰婷)近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名员工入职后,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发现后,通知其补签。员工回复:“我不想买保险,不签。”后来,员工离职,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会问:没签合同,公司不是本来就该赔钱吗?此次法院为何驳回员工的请求?关键在,没签合同,到底是谁的责任。
法律确实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旨在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法律保护的是诚信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是给不诚信行为“钻空子”的机会。
此案中,公司确有不到位之处,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公司发现后,多次通知员工补签,并明确告知:签了就是正式工,有社保、有带薪休假。员工却明确拒绝,理由是“不想买保险”。也就是说,不签合同这一结果,员工本人是知道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签合同的,可不支付二倍工资。此案中,公司已尽到通知义务,是员工自己拒绝签字。因此,法院未支持其二倍工资请求。
法官提示: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主动签,不能拖延;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不能把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当成牟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唯有双方诚信守法,劳动关系才能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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