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牟馨童)1月24日,夷陵公安分局依法对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电氧焊明火作业的沈某、万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未按规定让工人在明火作业区排放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人万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1月24日,夷陵公安分局民警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改行动中发现辖区某船厂工人沈某、万某和船厂领班万某分别在工作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沈某、万某和万某做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目前,3名违法行为人已被送至夷陵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作者:李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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