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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三起妇女维权案例:孕产期间工资应照发

发布时间: 2013-03-08 07:2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楚天金报讯 记者方历娇 实习生彭甜 通讯员王薇 武法宣

  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权分得21万元大额款项,“三期”里的女职工有些什么权利,分居老公有没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八”妇女节之际,妇女维权成为节日里一大焦点。近日,记者采访了三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邀请武汉市中院相关法官进行法律点评,借此为女性同胞维权指明路径,提高女性维权意识。

  夫妻分居 老公应支付子女抚养费

  2006年12月,何晓红(化名)与刘刚(化名)登记结婚,两年后生下女儿小芸。夫妻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8月的一次争吵后,何晓红一气之下将女儿带到新洲区居住。

  作为父亲的刘刚当然也舍不得女儿离开自己,提出要自行抚养小芸。令何晓红想不到的是,在自己拒绝刘刚的要求后,他再也没有给女儿抚养费了。2012年5月,小芸向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刚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何晓红与刘刚目前并未离婚,小芸未能证明刘刚掌控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事实,故驳回小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芸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小芸在上诉中认为,母亲何晓红多次向父亲刘刚索要抚养费均遭其拒绝,搬家后刘刚也从未看望她。

  经审理后,武汉中院认为何晓红与刘刚作为刘芸的父母,均应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判决刘刚支付其女刘芸抚养费1万余元。

  【法官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本案中,夫妻分居后,男方要求自行抚养女儿遭拒绝,便不再支付抚养费,不尽抚养义务。事实上,夫妻分居并不影响男方需承担抚养女儿这一法定义务,男方不能自行抚养女儿也不能成为其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理由。对于本案这种情形,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有明确规定,男方应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admin)
关键词:妇女节;三八妇女节;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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