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展
十八大提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最高法前院长肖扬亲历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过程,他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一文中称。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等受访专家也表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过程,反映出改革开放30余年,执政党对于治国理政方式的探索和调整。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讲话,总结“文革”沉痛教训时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许耀桐说。
“这里讲的制度化、法律化,实际就是法治化的问题。”许耀桐说。
“法治三老”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1979年与人合写了《论以法治国》,开了“以法治国第一腔”。李步云对新京报记者说,1978年10月,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北大法律系原主任陈守一提出,“人治还是法治呢,值得研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这次学术会议后,李步云开始思考“人治”、“法治”问题,随后与人合写了18000字的《论以法治国》。
论文发表后,曾有人将其抄成大字报,张贴在机关门口,引发了激烈争论,“法学界出现‘三大派’论战。‘法治论’的观点主张反对人治,提倡法治;‘取消论’认为‘法治’和‘人治’是西方的提法,是资产阶级观点;‘结合论’认为‘法治’和‘人治’都有必要,应该结合起来”。
“三大派”论战引发了中央领导的关注。肖扬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一文中称,1995年下半年,中央举办第三次法制讲座,主题就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个多月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十五大报告。
此后,历次党代会报告都强调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至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新局面
现实需求促“依法治国”建设提速
虽然十五大以来的历次党代会,一再重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但17年来的历次党的中央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的是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李步云、许耀桐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等受访专家们认为,四中全会之所以首次圈定“依法治国”主题,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要求,更是社会矛盾高发期的迫切要求。
“改革开放初期,需要打破计划经济体系,总体说法律体系不完善,所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定后的第一个十年,一直在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60条。但一些政府部门并没有适应从改革推进法治,到法治推进改革的转变。什么法不法的,先干起来再说,这样的草莽式人物还不少”。许耀桐说。
一些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干涉司法的案例时有出现。比如2010年,重庆李渡新区管委会在一起当地养殖户与爆破公司的诉讼中,要求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不要“一意孤行”。
同年,陕西国土资源厅在一起“民告官”的诉讼中败诉,面对生效判决,陕西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作出了否定法院判决的决定。不久后,最高法审理陕西一起矿权纠纷案件时,收到了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称一审判决不正确,最高法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作者: 编辑: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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