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它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虽然它只是一部法律的纪念日,但它是一种天下大同、公平正义的图腾,这个图腾只要深入人心、只要至高无上,就会在无形之中,大道盛行,天理昭彰,人心刚直,世道和谐。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加强宪法实施”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基调、目标和任务。作为研究多年的宪法学者,也曾是“全国唯一一位出任地方人大常委”的宪法学者,秦前红教授近些年来频频在各种场合发声建言。在第一个宪法日来临之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秦前红接受了华商报记者专访。
社会期待和宪法功能有落差
华商报:宪法被定义为根本法,但于百姓而言,还是有一定的神秘感和距离感。你怎么看?
秦前红:宪法是公共权力的准生证,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在一国法治体系中具有根本和最高的地位,确认权利并管着所有的权力。现在,整个社会有一种强烈的期待,宪法应该更有硬度、更管用!换句话说,公众对于宪法的期待和宪法所应有的功能之间还有落差。
华商报:按专业角度,宪法的应有功能究竟是什么?
秦前红:应该是两条,一个是保障人权,二是限制权力,权力必须要有边界,权力的行使要有正当程序,权力配置要科学合理,某种意义上说,限权是宪法产生的动力。不过,现代国家也面临着新问题,比如,环保、大规模自然灾害、国际货币问题等等,单纯地强调束缚权力,会使得权力无力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也不行。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正当的目标能力下,如何高效地解决问题,实现宪法功能,成为宪法面临的课题。
华商报:如何评价现行宪法?
秦前红:经过四次修改,现行宪法中公民权利的清单越来越详尽,应该说,82宪法本身的文明水准超过此前几部宪法,也为改革开放、文明转型留下了很好的铺垫。
宪法实施程度不高有三大原因
华商报:习近平曾说“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加强宪法实施”。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秦前红:我觉得,这里要明确一个问题,现在说加强宪法实施,不是说现实中宪法没有实施,而是实施的程度不高。
华商报:原因何在?
秦前红:一个是立法上尚有一些空白。比如,我最近在湖北省一个座谈会上讲,过去说刑不上大夫,现在舆论不上高官,这背后其实是新闻立法的缺位使得新闻媒体对于官员监督力不从心。
还有一个是立法质量不高,虽然现在有一个立法体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立法,但也存在粗制滥造的情况,和宪法精神不匹配,其中典型例如已废止的收容审查、劳教制度。也就是说,当现有法律制度和宪法冲突,就需要修改,撤销或者废除。
第三个是宪法语言通常很抽象、很概括,难免出现一些状况,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需要宪法权威解释。我们常听到“违宪”这个词,那么,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有违宪法时,就必然要求阐明宪法的涵义,通过宪法解释才能够判断是否违宪。而干这些事情,必须要有一个专门机构;没有的话,宪法就不能落地;不落地,宪法地位就不高。
华商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里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解释程序,这个对百姓还是有点陌生。
秦前红:宪法解释程序,学界以前讨论很多了,应该说,这个程序的出台,知识储备上没有问题,它本身也不涉及意识形态,这就是一个保障宪法实施的纯粹技术性问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程序有大量研究,宪法解释成为一种纯粹学术产品,甚至充斥着学术垃圾,现在四中全会承诺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这意味着未来要启动,接下来就需要解决配套的操作性问题,有许多技术性问题需要明确。
华商报:会有哪些技术性问题呢?
秦前红:比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那就得开会,需要有专门机构来做,那么这个机构从何而来,又如何开展工作?也都需要明确。进一步说,宪法解释还牵涉一个通过程序,一部普通法律通常是二分之一就能通过,宪法修改通过是三分之二。那么,宪法解释的通过是按照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二呢?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隶属于全国人大,那么,由人大常委会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下级解释上级”,这个问题怎么来处理?又比如,是主动解释,还是国务院、最高检等别的部门申请解释?公民申请解释可不可以?如果可以,一个13亿人口大国,肯定又得有一个过滤程序,否则,都来申请解释,解释机构将会忙得瘫痪……这些问题都会随着宪法解释机制的建立而需要一个个考虑和解决,应该说,宪法解释程序的运行,首先需要一部《宪法解释程序法》。把宪法解释工作的各个环节具体化,使宪法解释有法可依,保证宪法解释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守护宪法成为国家行动
华商报: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你觉得要有“顶层设计”吗?
秦前红: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宣传宪法、守护宪法成为一项国家意志和国家行动。12月4日,本来是个法制宣传日,现在合并改造升级成宪法日。这背后的逻辑,是法治宣传、法治启蒙,这里面最需要的其实是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宣传和启蒙、对宪法信仰理念的塑造。
华商报:你觉得宪法日该怎么过?
秦前红:如果只挂横幅、贴标语和口号,散发传单,实际效果有限。我注意到,有人说借鉴国外做法,应该放假休息,让老百姓觉得“沾光”了,在这个意义上,老百姓会认为宪法管用!
华商报:《学习时报》有文章就建议“将国家宪法日和劳动节、国庆节同等对待,普通公民在这一天放假休息,使宪法和公民的幸福结合在一起”。
秦前红:放假之外,还可以做到很多,比如,宪法日要和宪法宣誓结合起来,事实上,近十多年来,每逢换届之年,国家领导人发表就职感言时已屡屡提及“忠于宪法”,未来只是需要将其明确固化为一种正式的宣誓制度而已;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有重大宪法解释决定,可考虑在宪法日颁布实施。通过具体的宪法制度变迁,累积人民对宪法的崇信。总之,要让这个宪法日有实际内容,一次宪法实施的真实行动胜过多次口头说教。
华商报:你认为怎么才能使得宪法走进人民心中呢?
秦前红:首先,还是去了解,可以将宪法写入公民教育读本。然后,让宪法管用!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宪法能出来兜底,这会极大提升老百姓对于宪法的好感。还有,宪法需要与时俱进,可以通过宪法修改或解释,回应百姓需求。还有一条,就是干部引咎辞职时,我们常常听见的一个理由是违反党纪国法,能不能见到有些官员是“因为违反宪法,心怀愧疚而辞职”呢?毕竟,像做出行政决策,或者违背人大程序而可能涉嫌违宪的情况是存在的,如果能把“违宪”作为一个引咎辞职理由,也会让人看到宪法很“管用”。
华商报记者 杨鹏
公民权利因何放在“国家机构”前面
华商报记者寻找隐藏在宪法里的历史密码
历史的经验往往告诉我们,那些“小的”、“不起眼的”事物,往往是“美的”、“基础的”、“重要的”。所以,宪法日这天,我们不妨从高大上的常规路径中走出去,另辟蹊径,从那些有关宪法的“小事物、小细节、小故事”入手,管中窥豹,从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变化、字眼变迁里,挖掘隐藏着的历史秘密。
密码一
“精神病人无选举权”为何取消
1954年《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1982年《宪法》第三十四条中,类似规定的最后一句则变成了:“……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对比可以发现,“精神病人”在1982年宪法中取消了,这背后究竟有怎样的考虑?
真相探析很多精神病患者不具备正常行为能力,难道让“武疯子”也去投票选举?回答这个问题就得从两方面来说:有没有宪法权利是一回事,具备不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是另一回事。宪法没有把“精神病人”排除在选举权拥有者之外,说明他们是有这个权利的,但是他们能不能参与选举,在实践中需要程序来确认。这种表面看似不可思议的条款,其实正是宪法发展的产物,它在扩大权利和权利平等方面有了更细致入微的考虑。
密码二
“迁徙自由”如何神秘消失
1954年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1982年宪法里,这条规定消失了,这是为什么呢?
真相探析近代中国第一次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是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三条也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迁徙之自由权”。1954年宪法,更直接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写入了宪法。但当时社会主义政权刚建立不久,“社会主义工业化”成为优先发展的国家战略,农业必须为工业服务,于是,让农民固守在土地上就成为现实的需要。从1955年6月到1957年12月,国务院先后发布4个文件,严格禁止城市部门私自向农村招工,限制农民进入城市。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从此,“城乡二元”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开始成型。 宪法中写入的“迁徙自由”,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实现。
改革开放后,1982年的宪法没有了“迁徙自由”的条款。参加了1982年宪法制定工作的法学家肖蔚云说:“写上也是做不到,因此就不写。”于是,“迁徙自由”这条曾经的宪法权利就这样消失了,至于何时会重新进入宪法大家庭,恐怕还要经过一个相对漫长和博弈的过程,但长远来看,“迁徙自由”重新入宪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趋势。
密码三
“人格尊严”为什么能横空出世
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为什么会在时隔28年后,公民会多了“人格尊严”这项权利?
真相探析许崇德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参与了1954年宪法的起草和1982年宪法的制定工作。对于“人格尊严入宪”,许崇德回忆说:“‘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人身的侮辱太厉害了。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对公民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据后来参与宪法制定人士的多篇回忆文章披露,当时宪法修改过程中,很多条款都引发了激烈争论,但对于“人格尊严”条款几乎没有争议。
密码四
“公民权利”因何放在“国家机构”前面
观察1982年宪法和1954年宪法,会发现有一个明显的结构变化,那就是1982年宪法把“公民权利”的章节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这个形式上的变化不是简单的序位排列,而是有着很深的法律意味在里面。
真相探析据《中共党史资料》原副主编刘荣刚撰文披露,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胡乔木提出,把权利一章放在国家之前,是民主的思想,是重视公民的权利。1982年2月17日,邓小平在和彭真、胡乔木等人谈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时,同意把“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前面。
在外行看来,这似乎只是一个小小的调整,但著名法治思想家、“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晖却将之称为“至今都闪耀着光辉”的一个进步。这种位置的变化别有深意,表明公民权利是本,是高于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1982年宪法将公民权利提升至国家机构之前规定,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执政者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认识开始发生转变。但在1982年宪法制定的当时,中国社会才刚刚从“文革”中走出,改革车轮启动不久,开放大门打开不长,整个国家依然实行着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和人治的国家治理模式,过去几十年的姓资姓社思维定式、过去几百上千年的封建残余思想还根深蒂固,从上到下缺乏能够生成与支撑公民权利本位意识的社会基础。此种历史背景下,通过对宪法章节顺序和结构的调整相对比较容易,但对宪法里将“权利”置于“权力”之前的做法,做出过高评价为时尚早。我们可以把这种序位的变化看作是一个开始转变的信号,一种公民权利意识苏醒、国家权力受限的信号,但从文本到现实,两者之间要完成真正的本位转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结语:隐藏在宪法细节当中的历史密码,肯定不止这些,每个字的变化、每个词语的变化、每一条款的增减、每个部分的排序,无不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映。从坚硬、冰冷的宪法条款细节的变迁,去洞察历史深处的脉搏、温度,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让宪法散发出些许趣味吧。
(作者: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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