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十五年来首次修改 给规矩立新规
湖北日报讯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位阶虽“高在云端”却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将于15日进行表决,这将是该法颁布15年来首次修改。专家认为,该法的修订更注重公民权益保障,立法更加科学民主,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有序。
钱不再容易被“掏走”
买车不再轻易受限
【问题】
夫妻房产分割,一些地方加征“夫妻房产加名税”;少数城市突发机动车限购令……类似任性行为,为何如此随意?
【修法】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草案同时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目前地方实施的限行限购措施,基本上可视为规章性文件。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表面看起来有依据,但从法律上讲,对于限行、限购,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实际上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今后实施这些行为必须有相关依据,不能突然发个通告一限了之。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税收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税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规规定的,有些重要税收事项甚至是由规章规定的。这次修改立法法,就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城管将有“法”可依
利益重大调整将听证
【问题】
城管执法问题在各地突出,但城管机构及其执法权在法律上长期是“黑户”。类似的,一些地方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长期没有法律支持,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同时,国家制定法律,能让大家和立法者面对面谈谈意见吗?
【修法】
草案新增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同时新增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解读】
姜明安:扩大地方立法权,是充分发挥地方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马怀德:即使是普通老百姓,为了说明自己的意见,也有机会走进立法机关为自己争取利益,发出自己的声音,直接参与立法工作。
法院检察院不能“二次立法”
【问题】
房子被拆迁了,很多人认为拆迁不合理,于是怀疑房屋拆迁条例,随后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申请审查条例,虽然材料递上去了,但是没有下文。修改立法法后,收到材料的机关能给大家答复吗?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司法解释常被诟病为“二次立法”,将有约束性规定吗?
【修法】
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同时,草案增加规定,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现行立法法中没有审查情况公开的规定。这次修改规定了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当事人和公众公开,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原则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起到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但无论如何,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对司法解释加以规范非常必要。(据新华社3月8日电)
(作者: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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