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杨麟、通讯员商木林)昨从省抗灾救灾办公室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全省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农村因灾倒塌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因灾损坏的居民住房修缮原则上年底前完工,并确保房屋倒损居民全部住进重建或修缮的安全房屋。《实施意见》明确,因灾倒损居民住房,必须是因灾倒塌或损坏、以居住为目的农村居民唯一住房。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救助标准是: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平方米500至800元、300至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住房修缮所需资金3000元以上的,按每户分别不低于2000元、1500元、1000元的标准救助。属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按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补助。
对依靠自身力量确实无法实施恢复重建的倒损住房户,或住房倒塌后又不愿入住福利院的五保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村委会统一组织代(帮)建、集中重建。对生存自然条件差,确实无建房条件的,可结合城镇化和房地产去库存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受灾群众在集镇购房。《实施意见》特别强调,要保证恢复重建建房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将倒损居民住房重建纳入农村发展整体规划;扶贫部门要将因灾房屋倒塌、损坏且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国土部门要搞好重建选址、规划,防止在易灾地带重建住房;住建部门要对因灾致危居民住房进行鉴定,优先将严重损坏居民住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加强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及价格监督检查。
(作者: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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