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
问:编辑同志,您好!当前钓鱼岛主权争议牵动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我国政府强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现在关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各种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都比较分散,一般读者不宜形成完整认识。贵刊能否对这些历史史料和法律依据进行比较系统的梳理? 湖北读者:张明宇
张明宇同志:
您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有充分依据的。中外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我们不妨通过这些史料回顾一下钓鱼岛的历史。
1372年(明洪武五年),中国明朝太祖派杨载作为招抚使出使琉球国,即现在的冲绳。琉球国王察度派其弟随同杨载乘船到中国朝贡。从此,琉球国成为中国的藩属国,中国与琉球建立起长达500年的友好交往关系。这期间,琉球国王登基时中国派出的册封使船共计24次,每次都以钓鱼岛列岛为海上航标前往琉球。许多赴琉册封使都留下了对钓鱼岛群岛的记载,如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1562年明朝册封使郭汝霖所著《使琉球录》,1579年明朝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册封副使谢杰所著《琉球录撮要补遗》,1606年明朝册封使夏子阳所著《使琉球录》,1683年清朝册封使汪辑所著《使琉球杂录》,1719年清朝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1756年清朝册封副使周煌所著《琉球国志略》等。这些记载都表明,钓鱼岛属于中国,而不属于琉球。
1373年(明洪武六年),福州海防将领张赫率舟师巡海,在福建省牛山洋海域驱赶倭寇,追击至琉球大洋。当时,钓鱼岛所处的“闽海”已被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之内。
1403年(明永乐元年),《顺风相送》一书明确记载了中国海上航线和途径岛屿,其中“福建往琉球”航路上有“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钓鱼岛、赤尾屿。
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受明朝政府派遣赴日本考察的郑舜功撰写了《日本一鉴》。书中绘制的“沧海津镜”图中有钓鱼屿,并写道“钓鱼屿小东小屿也。”所谓“小东”,即当时台湾别称,说明当时中国已从地理角度认定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
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该图与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都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发布正当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25日发表题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白皮书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以前仅指政府文告,后来把主流智库发表的准官方文告也作为白皮书发表,主要针对某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领域展开论述。
钓鱼岛属于专项事务,牵动国人,关系中国和平崛起过程中如何维持睦邻外交的总体战略,属于邻国关系调整中的敏感问题。在如今中日钓鱼岛斗争的关键时刻拿出来,系统阐述中国官方立场,列举历史事实,无论是对外宣示主权还是对内教育公民都是极为必要的。
该白皮书作为政府发布的具有权威性的定性文件,分为五大部分,以无可辩驳的历史史实来全面论证钓鱼岛属于中国。除了阐述事实,白皮书中还用了一个部分论述中日之间钓鱼岛争端的来龙去脉,双方曾经达成的默契,以及双方一直控制情绪的外交事实。这是过去不常见的。
钓鱼岛本应跟台湾和澎湖列岛一起归还给中国,但因为日美的私相授受,签订了中国没有参加的《旧金山和约》,此举不符合国际法原则,也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应,中国不予承认。中国坚持捍卫二战胜利成果,认为没有新中国政府参与的任何涉及我主权的协议为非法。从国际法理意义上讲,钓鱼岛毫无疑问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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