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8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及完善调控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内容。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谈谈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
答: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煤炭订货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1993年起,逐步放开煤炭价格。1996年起,对纳入订货范围的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形成了电煤价格双轨制。1999年起,对电力、冶金、化肥、民用等8个行业的部分企业实行重点订货,国家在资源、运力方面给予重点保障,价格方面除电煤外,其他行业用煤全部放开。2002年起,取消电煤指导价,但受当时市场环境和条件的限制,又采取了发布参考价的做法。2004年后,逐步取消政府直接组织订货方式,改为在国家公布的运力配置意向框架下,由供需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重点订货范围由8个行业逐步缩小为电力、化肥和居民生活3个方面,电煤价格基本延续了发布参考价的做法。2012年重点煤炭合同8.1亿吨,其中电煤7.5亿吨,规定重点电煤价格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
总的看,在特定时期和条件下,重点合同对保障我国经济发展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衔接机制已不适应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重点电煤合同煤与市场煤在资源供给、运力配置和价格水平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运行中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重点电煤与市场煤长期存在较大价差,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二是不同煤、电企业之间重点合同数量存在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三是煤、电供需双方签订年度合同时纠纷不断,执行中兑现率偏低,不利于电煤稳定供应。
今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少数地区甚至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取消重点合同、推进电煤价格并轨、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时机已经成熟。为此,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
问:这次电煤市场化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电煤市场化改革作为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的70%左右,电煤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近60%。这次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的电煤衔接新机制,实现煤炭、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
问:电煤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提出:一是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这部分也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和亮点。二是加强煤炭市场建设。三是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个别解决。四是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五是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问:改革应注意把握好哪些原则?
答:推进电煤市场化改革应遵循以下重要原则:坚持市场取向,促进公平竞争;坚持循序渐进,实施重点突破;坚持依法行政,创新管理方式;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各方利益。
问: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主要“新”在哪里?
答:《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一是在电煤产运需衔接签订合同中,不再区分重点与非重点,创造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二是取消了价格双轨制,电煤全部实现市场化,尊重市场规律。三是国家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衔接中进一步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色彩,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四是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备案,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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