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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游”取消购物及自费项目 强迫购物将赔钱

发布时间: 2013-02-27 13:44   来源: 北京晨报   进入电子报

  昨天,国家旅游局发布新版《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有望对“一日游”市场乱象起到遏制作用。示范文本明确,取消“一日游”行程中购物、另行付费项目以及自由活动项目。同时明确,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该合同文本由国家旅游局推荐各地使用。

  亮点 1

  取消购物、自费项目以及自由活动

  此前,在记者的暗访中,购物是“一日游”的重要一环,短短一天,游客被安排多达三四次购物,而且每次购物都超过半小时。同时,旅行社安排的就餐地点也是购物场所,游客必须经过购物点才能进入餐厅。因此,“一日游”行程中的购物成为游客投诉的重点。

  对此,国家旅游局表示,低价招徕、行程中加点、强迫购物、收取回扣等是 “一日游”活动中存在的较为普遍且严重影响旅游者利益的问题。为有效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一日游”时间短、行程安排紧凑的特点,示范文本没有关于自由活动的规定,也不允许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或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如果景点本身含购物,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明示。

  政策: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亮点 2

  遏制“黑社”“黑导”“黑车”“黑驾”

  “黑社”、“黑车”、“黑导”和“黑驾”是“一日游”市场中最明显的顽疾,旅客投诉最多的也是针对这四大“黑”。对这些顽疾,示范文本要求明确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导游员的姓名和导游证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员的姓名,并就使用无合法有效资质旅游车辆、驾驶员及导游员的情形,做出了严格的违约责任规定。

  政策: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亮点 3

  不可抗力下双方都可解除合同

  国家旅游局表示,“一日游”行程较为简单,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容易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旅行社以调整行程、变更合同的形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此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为原则分摊相应的费用。

  此外,与《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相比,“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无论从形式方面还是从内容方面都进行了简化,将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体现,更容易使游客一目了然。

  政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记者 吴婷婷)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唐芳)
关键词:一日游;购物;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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