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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诽谤信息500次以上构成诽谤罪 司法解释释疑

发布时间: 2013-09-10 10:41   来源: 京华时报   进入电子报

  □焦点3

  发真实信息勒索他人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

  ■司法解释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解读

  即使消息真实“要钱就追责”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孙军工表示,不管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这两种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他还强调,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解释》是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总结、提炼了以往司法实务的经验。

  ■案例

  被告人靠收“删帖费”敛财

  外地一犯罪团伙专门利用论坛炒作、攻击当地公务员、教师等人,待当事人求删帖时,顺便敲诈一笔。2009年以来,已得手十几万元,连某镇委书记也成了受害者,两次求删帖竟被敲诈7000元。

  去年7月20日,三名被告人因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牛晋阳)
关键词:诽谤罪;网络谣言;构成要件;网络环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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