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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出司法解释 明确虚假恐怖信息案件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 2013-09-29 08:55   来源: 中国新闻网   进入电子报

  中新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将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

  记者获悉,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9日上午10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对外公布。届时,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将出席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

  “炸弹”满天飞 虚假恐怖信息频刺激公众神经

  “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呈明显上升态势,已成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犯罪之一,特别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

  确如其言,仅今年以来,国内就曾连续发生多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数十架次航班。为此,最高检今年6月初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引导取证,确保从重打击。

  该则通知进一步明确,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破坏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除航班“诈弹”之外,其他方面的“炸弹”也频频刺激公众神经。今年7月中旬,三名传播“有人要炸北京地铁”等谣言的嫌疑人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而女歌手吴虹飞因扬言炸建委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一事,更是引发各界强烈关注。

  将明确量刑标准 遏制虚假恐怖信息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由于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执法标准不统一,检察机关也常常遭遇“认定难”,如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不清以及处理本罪与他罪的关系问题不够明确等,从而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为此,今年5月,最高检曾对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指导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基于此,分析认为,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明确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遏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殷丹丹)
关键词:量刑标准;最高法;司法解释;虚假恐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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