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一县委书记将千余万贿款用于公务开支逃避查处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新华网合肥6月18日电(记者刘美子)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近2000万元被判无期,尽管部分犯罪所得用于公务开支,终难逃法律制裁。记者今日从安徽省高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的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此外还有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合计人民币1900余万元。
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毋保良将1562.2万元款项交存到县招商局。其中,1102余万元用于工业园钢构厂房建设,174万元退还他人,其他用于会务费等,余款90万余元。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毋保良又将228万元及美元、购物卡、手表等若干款、物交存到县委办,其中31万元用于退还他人,尚有余款197.1万元。
2014年2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非法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毋保良不服并上诉。毋保良称其没有要占有上交款物的意图,应认定为依法上交,还称其及时上交并非为了掩饰犯罪,对款物的监督使用并非控制。
对此,安徽省高院裁定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毋保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案所查明的全部事实均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为他人实际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即应认定为受贿既遂。毋保良将所收巨额贿款交存于下属单位且大部用于公务开支行为,实际上对贿款具有绝对控制权、处置权,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中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而是借此混淆视听、逃避查处。
主办该案的法官透露,据证人反映,毋保良受贿行为非常积极,证据显示其所上缴给招商局的款项部分源于所查明的犯罪事实,部分则来源于其他收入,证据还显示毋保良仍有部分违法所得没有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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