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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行业垄断 重大水利工程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发布时间:2015-03-31 15:30:26来源:人民日报进入电子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常务副司长汪安南。

   除特殊规定外一律开放,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据介绍,目前水利投资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低,不足水利总投资的20%。

   此次《意见》提出,除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各类国企、民企、外商、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要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但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政府投资、财政补贴、价格机制共同发力

   许多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盈利能力弱,如何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意见》重点从政府投资引导、财政补贴、价格机制等方面提出优惠和扶持措施:

   一是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同时,鼓励发展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是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

   三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需要政府制定价格的,既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合理补偿。

   四是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意见》提出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

   五是推进水权制度改革。《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开展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

   企业投资经营,政府服务监管

   水利工程有防洪、供水、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公益性功能,而社会资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如何协调两者关系?

   汪安南说,《意见》明确规定,社会资本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应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同时,政府必须加强服务与监管。《意见》重点从加强信息公开、加快项目审核审批、落实应急预案和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为加快项目审核审批,《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为预防和应对水利公共服务突发公共事件,《意见》提出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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