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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长江禁捕“以案释法”:收售非法捕捞长江鱼同样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3日19:32 来源: 荆楚网

制图:王剑宇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曹霓 见习记者邓凌云 通讯员明久翔、汪耀洲)长江流域禁捕政策实施以来,因为收售非法捕捞长江鱼,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少。1月22日,记者从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获悉:因收售非法捕捞长江鱼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金某,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依法侦办、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人金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余元。

2020年7月,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民警走访枝江市多个农产品交易市场时发现,“鱼贩子”金某打着出售“江鲜”的名号对外销售长江鱼。民警随即对金某展开调查,金某明知是他人电捕的鱼获物而数十次收购,其犯罪行为助长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间接破坏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情节严重,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余元。

宜昌分局办案民警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涸泽而渔则无鱼,无视法则必受罚。金某虽然没有在长江水域实施非法捕鱼的行为,但她非法收售、牟取利益的行为,却助长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同样是对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破坏行为。斩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利益链,营造禁渔、护鱼的社会环境,需要每一位市民朋友的共同努力。不食用、不买卖、不捕捞,让母亲河得以休养生息,让水生生物得以恢复、繁衍,携手守护好一江碧水。

【责任编辑: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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