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伍家岗区法院公开宣判。通讯员 供图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沙青)10月30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等10人“套路贷”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等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晏某等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非法高利放贷,并以暴力、威胁等多种方式非法讨债,获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攫取非法利益后,部分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宜昌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的多名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以致多名被害人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通过干扰、破坏多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多名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宜昌市城区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胡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当天,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及群众代表等90余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