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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院“亮剑”环境保护 “增殖放流”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10:07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曹霓 实习生郑涛 通讯员石志宏、张鹏程、李菁 )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宜昌市两级法院开展涉环境保护案件公开审理及增殖放流活动,并邀请相关单位和群众代表到场观摩庭审、参与放流。

6月4日上午,童某某、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童某某、黄某某在长阳县渔峡口镇王家湾码头附近水域实施电捕鱼。该水域位于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18年8月1日零时起禁止一切捕捞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桂鱼3条、黄颡鱼1条,共计约0.5公斤,及数件用于电捕鱼的工具。

法院认为,童某某、黄某某在国家级水产资源种质保护区进行电捕鱼,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当庭判处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处罚金购买鱼苗。

“我们在加大破坏环境资源惩治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追究方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杨昊介绍,近年来,该院通过判决责令被告人栽种4.4万株树苗,180余万尾鱼苗,环境修复费用累计达720余万元,并建立了相关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恢复。

当天,被告人依审到长阳县大堰乡清江流域放流5600尾鱼苗,现场还开展了公益性放流鱼苗活动,累计放流3万余尾鱼苗。

【责任编辑: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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