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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10月起补缴社保费将征收滞纳金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0日17:16 来源: 宜昌人社

近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根据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工作安排,从10月1日起,参保单位补缴社保费,将按全省统一规定征收滞纳金及利息。

今年6-7月,湖北省集中企保信息系统成功对接全国统筹中台信息系统,上线期间全省社保系统停止经办业务,为避免给参保单位后期的业务经办造成影响,按照全省统一要求,从7月底系统恢复后至9月30日内,办理7-8月社保补缴申报的免于收滞纳金及利息。从10月1日起,参保单位补缴社保费将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和利息。

在此提醒广大参保单位,除已办理了缓缴的单位外,其他尚未申报缴纳7-9月社保费的正常单位请在9月底前完成社保费申报缴纳,避免跨月申报产生滞纳金及利息。(通讯员 闫潇)

【责任编辑: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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