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康爽)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宜都市新出台《宜都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于4月19日印发实施。
据了解,该市原有的《宜都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于2010年9月1日施行,其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新出台的《宜都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较原《办法》有三大更新,一是表彰主体修改为宜都市委市政府,充分彰显党委政府对劳模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尊重;二是劳模评选为五年一次,与全国、省、宜昌市级劳动模范表彰的时间一致;三是将“对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修改为“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及子女上学等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同时明确了劳动模范享有困难补助、健康体检、疗休养、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医疗就诊优先等政策。
为推动新《办法》实施,切实为劳动模范提供全方位服务和保障,宜都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宜都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对市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标准、经费列支渠道等进行了明确统一,确保落实到位。
宜都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将劳模管理工作抓牢抓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该市将通过健全管理制度、搭建成长舞台、摆好竞赛“擂台”等方式,精心设置和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积极引导职工参与创新实践,畅通劳模建言献策渠道,为劳模选评奠定坚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增强劳模影响力。
目前,宜都市共有各级劳动模范252名,其中全国劳动模范6名,湖北省劳动模范47名,宜昌市级劳动模范50名,宜都市级劳动模范14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