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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电动自行车立法
发布时间:2018-05-11 09:01:00来源:三峡宜昌网进入电子报

  4月26日,《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宜昌市对电动自行车依法治理拉开序幕。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上月视察湖北时,再次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办好民生实事,用伟大的心态做小事。”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霁多次叮嘱。

  这成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电动自行车立法的原动力:就是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付诸于地方立法的实践,用法治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破解管理难题 填补法规空白

  电动自行车俗称“电动车”,它速度快,无需驾照,没有牌照,让很多人爱恨交织。爱的,说它经济实惠,还很环保;恨的,说它在街上横冲直撞,造成不少交通事故,成为城市管理难题。

  宜昌交警部门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间,全市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35712起,占整个交通事故总量的55%,造成357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357人死亡,这背后就是357个家庭的幸福没有了,希望破灭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刘学甫动情地说,这是为什么要开展电动自行车立法的原因。

  “宜昌电动车数量多、违法多、事故多,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没有明确的定性,让电动车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似是而非,造成规范难、执法难、处理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何伟一脸无奈。

  如今,国家层面尚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立法。目前正在执行的1999年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时速为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但厂商为了满足消费者长时间骑行的需求,电动车电池越做越大,有的甚至超过70公斤,最高时速超过40公里。今年1月,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向社会公示,新规明确,最高时速由20公里调高至25公里,最大整车重量(含电池)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

  据统计,全市通行的电动自行车及超标电动自行车超过48万辆,城区超过17万辆,且每年增速达30%,其中超标车占90%以上,绝大多数已超出新国标。目前全市有83家销售电动车的店铺,在售的品种多达28个,合标、超标的鱼龙混杂。

  “汽车买不起、摩托车不让跑、自行车不够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永生在审议时说,这是造成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生产、销售、购买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问题所在。交警在路面执法时常遭遇骑者质疑:“政府让卖,为什么不让骑?”

  步出尴尬境地,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宜昌为电动自行车“量身立法”,有客观需要,但和机动车相比,电动车的管理存在诸多难点,除了对电动车使用人的管理,需要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充电、停放实行“一条龙”管理,涉及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多个部门。

  找到多数民意 补齐民生短板

  宜昌对电动自行车立法,缘于3年前市人大代表所提建议:呼吁市政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巩固宜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市委将电动自行车立法列为2018年推进宜昌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改革项目。

  从2016年1月1日起,宜昌作为设区的市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将电动自行车立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并确定为今年两个立法审议项目之一。

  和此前出台《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3部实体地方性法规相比,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涉及产销、消费、监管整个产业链,难度更大、范围更广、争议更多。

  市人大常委会对于争议较大的条款,通过充分调研、座谈、审议,让各种观点的优劣短长充分显现,帮助立法者作出理性抉择,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能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最大限度实现惠民利民便民。

  有着十多年驾龄的“的哥”王师傅坦言,路上最怕电动车,它们经常跑在机动车道中间,不看后面突然变道,还时不时违规拐弯,汽车躲不及,希望能够在道路右侧划出电动车专用道,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规范骑行者的行为。

  住葛洲坝区域的市民刘文生新购了第5辆电动车,之前的4辆都被盗了,因为没有登记上牌,车被盗后虽然报了案,但公安机关难以破案,只能自认倒霉。他希望电动车实名登记上牌,被盗后可为追索提供线索,更好地保障老百姓的财产安全。

  “在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上,对速度的管理十分重要。”市人大代表宋志武说,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早已看不出自行车的痕迹,俨然是一辆价廉物美的“摩托车”,按规定电动车都应该配备脚踏板和限速器等,商家为了更好地推销产品,在销售时主动帮车主剪掉限速安全装置加大车辆功率,取掉脚踏板以提高时速,他认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也是管理的重点。

  “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逊志在审议时提出,条例草案对已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设定2年过渡期时间偏短,造成巨大资源浪费,建议延长至3年,实行逐步退出。

  借鉴他山之石 突出宜昌特色

  给电动自行车立“规矩”,如何兼顾城市交通安全和中低收入群众的刚性需求,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海南海口、浙江衢州等地结合本地出行特点,通过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形式,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去年8月,由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人员组成的地方立法考察组,赴海口、南宁、衢州学习考察电动自行车立法。

  今年初,《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家胜参加全国“两会”后,一回宜昌就立即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随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赴枝江、夷陵、西陵、伍家岗进行立法调研,通过走访销售商、座谈驾驶人,实地查看通行、停放、充电管理,八成以上的消费者支持电动车立法管理。

  条例草案一审前,立法调研组又带着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安全问题、国标和超标问题、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车的可操作性和可能引发的民生问题等,再次赴西安、太原进行针对性学习考察。

  立法最重要的就是让各部门形成合力。从条例草案条文可以看出,宜昌市对电动车的管理,重点放在了销售和登记环节,这符合宜昌电动车“外地生产、本地销售使用”的实际情况。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自愿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制度和商家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合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种类、品牌、型号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鼓励消费者购买产品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承诺对于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为购买人退换货。

  “我们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使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群众拥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康年提出,宜昌要把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作为补齐民生短板、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举措,努力实现良法善治。

(编辑:李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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