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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六部门联合发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8-07-11 08:45:47来源:三峡宜昌网

  日前,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宜昌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宜昌保监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实施方案》明确,宜昌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的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模式,确保经过“四道保障线”后,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民政部负责认定并落实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城市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身份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定额资助参保资金由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扶贫部门负责认定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身份,并由县(市、区)政府落实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各部门原则上以每年12月份在册对象人数,将资助参保资金核拨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已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异地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不能享受民政部门的资助。

  各地对动态新增困难群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积极研究具体的资助参保政策,不落一人。

  实施门诊救助

  落实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对象门诊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即: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重残对象,下同)。

  1 各地依申请受理,对患慢性病需要常年药物治疗或者维持,且购药困难的门诊救助对象,可视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的定额门诊救助。

  2 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等,其定额门诊救助资金可直接拨付至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

  3 对门诊救助对象中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且符合特殊门诊慢性病的重症患者,扣除基本医保报销费用后,可参照住院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对7类人群实施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赔付后,分别按照以下比例给予救助:

  原则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应不低于8万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医疗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自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健康扶贫还有重大利好!

  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12000降至500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贫困人口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不得以贫困人口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和其他倾斜待遇冲减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不低于35万元。

  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

  费用控制在5000元内

  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的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模式,确保经过“四道保障线”后,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落实省、市现行的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农村孤儿等对象的医疗保障政策基础上,将其纳入“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县级行政区域内

  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全面实施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积极推进市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分级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的建立。原则上,承担区域性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应到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严格履行规定报批后实施。

  推行“一站式、一票制”结算服务

  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结算同步。按照“四个一”(一网、一卡、一站、一单)的标准,将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商业保险公司、医院信息管理等系统进行信息互通。

  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用于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

  实施步骤

  1

  调查摸底(7月底前)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底数,确保医疗惠民政策不落一人。

  2

  制定细则(8月底)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于8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3

  推进落实(长期)

  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要定期将推进落实情况报送市级相关部门,确保衔接工作有效落实。

(作者:  编辑:administ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