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十条政策措施》
一、复工复产实行承诺制。限制清单内的个体工商户,疫情解除前不得复工复产。限制清单的对象主要包括经营场所人员聚集度高、场所相对封闭的下列市场主体:影剧院、棋牌室、游艺厅、书店、网吧、舞厅、酒吧、KTV、公共浴室、足浴店、美容店、健身房、培训机构、堂食类餐饮等。清单以外个体工商户在落实防控技术指引要求的基础上,自主承诺后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 年 1 月 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月 30 日,免收罚息。6月 30 日后,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用好创业担保贷,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三、减免社保等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自 2020 年 2 月至 6月,免征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受疫情影响,以单位方式参保且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四、缓缴公积金。自 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可连续 6 个月按 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 月 30 日前,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实行税费减免。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 年 3 月 1日至 5 月 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免收3 个月房租,再减半征收 6 个月房租。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涉及其他非国有股东的实施主体,国有股东要加强与非国有股东的沟通,依法依规决策。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个体工商户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七、降低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对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个体工商户,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自2020 年 2 月 1日起至 6 月 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降低个体工商户用气价格,4 月 1 日起降低 10%以上,宜昌城区执行2.80 元/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气价格。2020 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个月内,由个体工商户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八、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许可,简化办事流程。全面实行“一口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专栏,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一次性告知审批结果。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
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放宽个体工商户资质维持期限,对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 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避失信风险,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 2020 年年底前。
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