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章巧慧 实习生徐丽花 通讯员刘紫荣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5月28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是全省首个将“非遗”列为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的保护条例。
宜昌历史悠久,是伟大诗人屈原、和平使者王昭君和华夏之母嫘祖的故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同时,宜昌也是最早在全国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并实施建设的城市,并探索了非遗资源数字化保存,具有丰富的非遗保护工作基础和经验。
截至目前,宜昌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1项、国家级19项、省级50项、市级109项、县级35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17人、省级103人、市级493人、县级176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省级2个、市级28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位列全省第一。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明和表示,该市面临着非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不够健全、民族文化资源及文化产品未能充分开发利用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总结、固化成功经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条例》共28条,提出了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对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经费保障与激励机制、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评估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标准,通过激励机制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
此外,《条例》也鼓励、引导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以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巴楚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内容,结合端午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开展非遗宣传、展示等活动。
马明和表示,通过制定《条例》,更加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市,提升城市的文化竞争力,也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