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我省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今年1月1日上调。
据悉,本次调整对象包括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调整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定额调整。凡是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第二,挂钩调整。首先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还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5%。
另外,本次调整采取适当倾斜政策。凡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8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8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记者王凌云、通讯员人社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