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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一男子销售假药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8-01-17 16:29:45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张晓东、王婷)1月11日,当阳警方历时4个多月,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冯某(化姓)。

  2017年9月,当阳警方在工作中获悉一条辖区内有人销售假药的线索,当阳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在整个辖区范围内进行走访摸排,根据掌握的线索顺线追踪。经过长达4个多月的侦查工作,警方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冯某,并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在当阳城区某小区内将其抓获。审查查明,冯某在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网上通过非法渠道大量购买用于治疗丙型肝炎的药品(该药品未经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加价后利用其在淘宝、微信上开设的店铺私自进行售卖,非法牟取暴利。经审查,冯某对其销售假药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冯某已被当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作者:李雁飞  编辑:李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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