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送达公告
2018年第7号
宜都市隆昌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等56户纳税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宜都市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不服,可按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宜都市人民法院起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宜都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