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 翟兴波
“目前,国内有关水上搜寻救助法规分散体现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规有关条款中,全国仅江苏、黑龙江两省颁布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法规,国家及其他省份至今在水上搜寻救助法规上还是空白。”全国人大代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副县长张琼建议,尽快出台《国务院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张琼建议,在充分吸收江苏、黑龙江已出台法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台《国务院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立法尽快细化落实地方政府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安全管理责任。她提出,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长效机制,严格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加快水上巡航救助一体化进程,使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与救助同步推进,达到“防救并举”的目的。要细化水上人命搜寻救助社会力量激励机制,完善社会力量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保险补偿具体办法,符合申报烈士标准的,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立水上救助专项基金,对参与救助的船舶进行损耗补偿,对参与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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