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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10”出警慢致人死亡 公安局被判赔偿2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1-16 08:29:07来源:人民日报进入电子报

  原标题:“110”出警慢致人死亡公安局被判赔偿20万元

  本报北京1月15日电(记者徐隽)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10起法院判决的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是最高法首次集中就行政不作为案件进行的通报,体现了法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政府机关不作为作出的依法调控。这10起案例分别涉及城管、公安、工商以及基层政府部门,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这些部门有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拖延履行职责,还有的履行职责不到位。

  例如,2006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

  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拨打“110”电话报警,但“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而“120”让给“110”打电话。“110”值班接警人员于2个多小时后才指示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

  2007年3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苏福堂等3人赔偿刘伟洲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等。

  后刘伟洲近亲属张美华等5人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调解,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一次性给付刘伟洲死亡赔偿金20万元。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说,“本案中,被害人刘伟洲的不幸死亡系因他人犯罪所导致,但公安机关也存在违法拖延出警、未及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日报》( 2015年01月16日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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