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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标准调至每天12元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3-09-10 06:11:48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屿、通讯员廖潘腾子)昨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将2007年制定的8元每天的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每天,执行时间由原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新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35℃以上)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