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细则
省物价局念“紧箍咒” 商品房销售“六不准”
省物价局明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一、不准采用拖延开盘时间或者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
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不准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三、不准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四、不准以高于申报备案的价格开展各种虚假优惠活动;
五、不准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六、已售房源应标示销售状态,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必须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准标示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作者: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