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瞿祥涛 通讯员 张艳斐)8月13日,记者从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于日前通过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9月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4年7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经批准开始施行,20多年来,该条例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简称“光谷”)发展的重要依据。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光谷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别是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客观上对光谷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制定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推动、引领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旨在通过立法为深化示范区的改革发展提供推动和引领作用,使自主创新于法有据、有法支撑;将光谷成立以来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巩固改革发展成果。
该条例大力鼓励创新。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所有。
(作者: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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