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荆楚网消息(记者瞿祥涛、刘申 实习生王振栋)1月13日,湖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全国首部关于全民阅读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不仅全面阐释了全民阅读的立法宗旨、目的、原则、适用范围,还鲜明地突出了对组织、经费、平台以及特殊群体等4个方面的保障。
组织保障:全民阅读指数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办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提出,“设立省全民阅读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指导全省全民阅读工作。”
要求各级政府将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活动。将全民阅读指数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全民阅读调查结果。
经费保障:全民阅读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全民阅读的经费投入。
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资金以及市(州)、县相关资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以及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阅读扶持等。
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项目资金,加大对城乡公共阅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
平台保障:拆除全民阅读设施后不重建将被处分
《办法》严格要求:因城乡建设确需要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出版物发行网点和经营性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择地重建。
重建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选址科学合理,不得低于原有标准和小于原有规模。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保障:制定未成年人阅读分类指导目录
在保障未成年人和残障、弱势群体阅读需求方面,《办法》规定,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阅读辅助设施、设备,适应其阅读需求。
要根据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工作方案和阅读分类指导目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师提供阅读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社区应当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知识读本,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阅读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阅读指导和服务。
企业应为所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阅读设施和服务。
此外,《办法》规定在世界读书日(4月23日)和孔子诞辰日(9月28日)期间,集中开展全民阅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