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吕锐 通讯员陈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可报销50%-70%,最高金额可达30万元。8月20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发布,这是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介绍,对于保险的承办方式,分别由武汉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报销时,采取“一站式”服务。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给予报销后,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及时给予大病医疗费用直接报销,居民不用再跑到商业保险机构报销。
此外,很多大病患者往往要去外地大医院诊治,造成异地报销难题。对此,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其全国联网优势,为参保(合)人员提供异地结算服务。
方案指出,从今年1月1日开始,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分别为27元和24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只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除外),按照8000-30000元 、30000-50000元、50000元以上分段,可以报销50%、60%、70%,最多可以报销30万元,此举可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截至目前,该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共同筑起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了保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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